2019-07-11 |
小编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在香港创业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具备哪些要求?还不明确的小伙伴们快来了解吧。
一、香港创业板介绍
香港创业板成立于1999年11月25日,香港创业板市场是主板市场以外的一个完全独立的新的股票市场,与主板市场具有同等的地位,不是一个低于主板或与之配套的市场,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监管方法和内容上都与主板市场有很大差别。其宗旨是为新兴有增长潜力的企业提供一个筹集资金的渠道。它的创建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经济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从长远来说,香港创业板目标是发展成为一个成功自主的市场——亚洲的NASDAQ。
二、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香港主板)
在香港上市有两个交易市场可选择:主板与创业板。
1. 符合较高的盈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要求(请参阅附件的股本证券的基本条件要求)而又具规模的公司可透过主板在市场筹集资金。股本证券可以股份或预托证券形式在主板上市。
2. 自2008年7月1日起, 创业板进一步发展为第二板及转板到主板上市的踏脚石。股本证券只可以股份形式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主要上市要求和主板相似,但是要求放宽。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必须是依据香港、中国、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监管,还要遵守境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政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规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具备的条件是: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条件)
·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下面详细说明)。
·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相较于主板,创业板上市的门槛更低一些,港交所也为创业板设立了简化的程序以申请转主板上市。
另外,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中国发行人必须在其证券在创业板上市期间,委任并授权一名人士代该发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接收,中国发行人并须通知联交所有关该名授权人士的委任、委任的终止及有关资料的详情。
·中国发行人须在香港或联交所同意的其他地区设置股东名册,转让的过户登记须在香港地区进行。
·除非联交所另行同意,否则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证券方可在创业板进行买卖。
三、主要上市规定
下文只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所载有关上市规定摘要,并不能代替《创业板上市规则》。由于这只是摘要,其内容并没有涵盖阁下必须知悉的全部资料。下文提及的资料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均有详尽阐释,故阁下应将以下资料连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正文一并阅览。
不设溢利要求
知悉到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录得溢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溢利纪录才可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
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指定期间」)。
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经营历史
新申请人须:
1.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附注:
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2.一直积极发展一主营业务;
3.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4.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及
5.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最低公众持股量
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0000元;
2.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及
3.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公司管治
新申请人须:
1.聘任才干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2.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成立审核委员会。
包销安排
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其他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上市程序
以下流程图概括列出上市程序,并纯粹以供作参考之用。
四、上市申请人需关注事项
拟于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人—于2018年2月15日或之后提交的任何上市申请必须满足经修订后的上市要求。
拟申请转往主板的创业板发行人—如转板申请人欲使用在过渡安排中提供的简化转板申请程序,申请人必须是合资格发行人,其主要业务和控股股东于创业板上市以来必须无任何变动,且必须于2021年2月15日前提交转板申请。
五、内地公司在港上市主要方式
A. 发行H股上市
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 优点:1.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2.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不过,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
B. 发行红筹股上市
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1.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 2.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茧自缚灵活性最高。
C.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全面收购: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重新上市申请: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公司持股量:香港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然而,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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